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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法律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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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繁榮,促使私人持有的虛擬貨幣不斷增多。很多投資者也想自己當股東,投資實體企業分紅盈利。不少投資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來設立公司,或者作為新增股本的出資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持謹慎消極態度,國內關于這種形式設立公司的案例鮮少。本文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可能面臨不同代幣出資設立的法律風險、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事項法律風險及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代持股協議等法律風險,逐一進行分析。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非貨幣財產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出資的財產。

主要法律依據:

佳木斯破獲“云數貿”虛擬貨幣欺詐案件 涉案800余萬元:12月21日消息,佳木斯近日通過多部門聯動破獲一起涉及虛擬貨幣的“云數貿”項目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案件。詐騙團伙打著“云數貿”項目旗號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實施詐騙,制作名為“紅旗卡”、“九大奇跡卡”等六十幾個品種的“云數貿卡”,通過偽造虛假合同和盈利數據,鼓吹卡內存有大量虛擬貨幣和項目股權,待國家解凍該項目后持卡者可借此獲取現金、汽車、房產等高額回報。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相繼抓捕歸案,涉案金額800余萬元已經被凍結。[2020/12/21 15:57:14]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金色晨訊 | CCTV13:投資者不應將區塊鏈技術與虛擬貨幣混同;歐盟委員會主席:歐盟應該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包括區塊鏈等:1.央行原司長:數字貨幣發行要積極又要高度謹慎 不妨把困難想多一點;

2.CCTV13:投資者不應將區塊鏈技術與虛擬貨幣混同;

3.?國家智慧城市標準化總體組秘書長:區塊鏈在智慧城市當中新的場景應用是城市治理非常好的手段;

4.疫苗追溯協同試點落地天津,使用區塊鏈實現可信追溯;

5.中共中央、國務院:推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與貿易有機融合;

6.支付寶安全中心辟謠:確實禁止用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但風險識別與備注無關;

7.江蘇省委:健全區塊鏈人才引進體系 出臺扶植政策發展區塊鏈產業;

8.區塊鏈企業OK集團啟用品牌中文名“歐科集團”,前進控股計劃更改公司名稱為“歐科云鏈”;

9.央行副行長范一飛:穩妥推進數字化形態法定貨幣出臺應用;

10.太原提醒: 看清“區塊鏈詐騙”四種套路。

1.歐盟委員會主席:歐盟應該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包括區塊鏈等;

2.法國國家電視臺TF1播放比特幣相關廣告;

3.歐洲央行執委會成員:數字貨幣可代替現金 央行不應阻止私企在該領域的發展;

4.Upbit被盜的以太坊正在被拆分到多個地址 部分資金已流入交易所;

5.以太坊2.0下周將發布公共測試網;

6.V神針對“EOS節點內訌”,建議EOS采用Sharding;

7.新加坡金管局官員:監管沙盒對包括區塊鏈企業在內金融科技企業來說是支持性政策;

8.瑞士聯邦委員會呼吁更好的區塊鏈監管框架;

9.Upbit CEO:Upbit和其運營公司Dunamu有足夠的資金彌補此次損失;

10.EOS 節點內訌:7 個節點被同一中國節點控制,國外節點已發起取消資格投票。[2019/11/29]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聲音 | 天津法院張偉:警惕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騙局:據新華網消息,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案件帶來諸多不良影響。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張偉提醒,老百姓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務必要提高警惕:(1)以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4)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而不辦理企業工商登記的;(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6)以扶貧、慈善、互助為幌子的;(7)在街邊、小區、商場、超市等違法違規發放廣告的;(8)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2019/9/3]

虛擬貨幣由于種類不同,直接會影響到其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類的代幣出資進行分類討論。

動態 | 日本虛擬貨幣杠桿交易所Bitbank Trade將于3月31日停止服務:據Coinpost消息,日本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Bitbank旗下虛擬貨幣杠桿交易所——Bitbank Trade將于3月31日停止服務。由于其他競爭公司的存在以及Bitbank交易量增加,導致Bitbank Trade的流動性降低,故停止運營。但Bitbank將會照常運營。[2019/1/10]

實用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實用型代幣主要以BTC、ETH、USDT等為代表,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出資設立公司嗎?我們在明確了此類虛擬貨幣的性質基礎上,就可明確其是否可以作價出資的問題了。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USDT、ETH等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均屬于實用型代幣,幾者的性質相同,它們均屬于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最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實用型代幣屬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黃震稱:“建立完善統一的虛擬貨幣監管體系勢在必行。”: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認為:“建立完善統一的虛擬貨幣監管體系勢在必行。”同時黃震還建議,應對備案管理、許可準入、反洗錢職責和流程、用戶實名、大額交易限額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還要建立向社會公眾發布虛擬貨幣交易潛在風險提示的常態化機制。[2017/12/4]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權/股本。

證券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證券型代幣屬于主流的虛擬貨幣之外的代幣,此種虛擬貨幣實踐中更大概率誘發各種詐騙、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此種類型的代幣交易受到各國的嚴厲監管。比如,在美國,若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要經歷多且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應的區塊鏈項目才能發行。在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代幣ICO的非法融資行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類代幣的各種詐騙項目較多,為整治國內金融秩序才出臺,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應當謹慎。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評估,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對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的可轉讓問題,本文此處先不探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時,有適合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嗎?如果有,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估呢?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能夠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鑒于此種情形,筆者建議,若股東采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達成協議。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某一日某個交易平臺某一時的價值進行換算得出出資額。這樣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設立失敗,針對設立前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而無依據可尋。

此種出資形式也會給股東帶來一定的風險。一旦被司法機關、債權人等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以虛擬貨幣出資的股東會被法院認定要對虛擬貨幣評估。但苦于沒有中介機構對其價值得出適合的意見,司法機關是否就會以虛擬貨幣出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得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判決等。另外,除了前述的問題,投資者還可能需承擔補足出資額的義務,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以上均是因為虛擬貨幣出資評估事項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出資的代持股協議問題??

很多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實際上并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還在國外的一些企業任職。出于種種原因,投資者便與他人簽訂了代持股協議。投資者自身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但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卻不是自己。筆者認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條規定的情形,代持股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投資者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會面臨以下的風險。比如:名義股東私自處置股權問題;隱名股東難上位的問題;名義股東在隱名股東出資額不到位時,仍應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等等。投資者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眾多的法律隱患,投資者應當謹慎簽訂代持股協議。

虛擬貨幣對于大眾已經不再陌生,甚至私主體之間交易流通虛擬貨幣也司空見慣,但也不意味著其法律行為的自由有保障。在國內并未出臺政策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時,投資者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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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hulRai,翻譯:Davida本文是Messari社區的客座文章。Rahul目前是GammaPointCapital的管理合伙人,這是一家專注于數字資產和去中心化金融的對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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