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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法律研究|比特幣可以繼承嗎?是否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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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

十月份以來,比特幣價格連日上漲,最高到達19888美元,而比特幣的歷史價格最高點是19875美元。這次的價格上漲,突破了比特幣的歷史最高價。

2009年1月3日,比特幣創立者中本聰在赫爾辛基的一個小型服務器上創建、編譯、打包了第一份開源代碼,比特幣世界的第一個區塊被創建,比特幣誕生。

后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普通人眼中比特幣是一文不值的。2010年5月22日,比特幣早期礦工程序員LaszloHanyec,使用一萬枚比特幣成功購買了兩塊披薩。大概誰也想不到,十年后比特幣漲到了2萬美元,而這兩塊披薩價值2億美元。

類似的例子,在幣圈數不勝數。

根據權威區塊鏈數據平臺Glassnode的數據顯示,截止到11月4日,持有1枚及以上BTC的地址數量已達到824,193,刷新歷史記錄。此前的歷史高點為9月17日創下的824,160。

Palmswap:黑客如轉回資金則不采取法律行動:7月25日消息,DEX協議Palmswap發推表示,已經分析了過去幾個小時的情況,聯系了審計師Zokyo、幣安和USDT,并尋求幫助和評估情況。其中智能合約在UTC時間7月24日17:23被利用。901455.9215枚USDT從LP金庫合約中被盜,目前已暫停PLP合約和所有相關合約,仍在調查此案,并會及時通知最新情況。此外團隊發布致黑客的提議,稱黑客如轉回資金會將其視為白帽,不會采取任何法律行動。[2023/7/25 15:57:11]

由于價格波動大,大家入手購買比特幣的價格也不盡相同,很早就開始持有比特幣的幣圈老人會自嘲自己持有的是“祖傳的比特幣”、“把我的比特幣留給后代”……雖然都是一些戲謔之言,但比特幣能否繼承,是一個很正經的法律問題。

我們首先來看看,截至到目前為止,涉及到比特幣的現行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曾提及比特幣性質的文件是2013年12月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中提及:“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韓國ST0相關法律修正案將于今年上半年提交,最早將于2024年年底實施:3月6日消息,韓國金融委員會資本市場部Lee部長(???)宣布,將于今年上半年提交《電子證券法》和《資本市場法》修正案,以為上半年代幣證券(ST0)的發行和分配奠定基礎。Lee預計,根據國民議會的立法討論,代幣證券(ST0)體系最早可以在2024年底實施。據悉,《電子證券法》的修正案包括承認分布式賬本技術作為證券數字化的方式之一,以及建立新的發行人賬戶管理機構。《資本市場法》的修正案包括設立場外交易經紀業務,并允許發行非典型證券,例如投資合同證券和非貨幣信托受益憑證。

金融監督院宣布,將支持相關行業統一認定數字資產是否為證券。政府的基本政策是,比特幣等不屬于證券的數字資產,不受資本市場法或電子證券法的約束,并通過國會立法單獨監管。如果發現目前在韓國虛擬資產交易所交易的數字資產是證券,發行人將因違反《資本市場法》而受到制裁。此外,金融監督院還計劃全面改革與代幣證券(ST0)發行和分銷相關的監管體系。

此前金色財經報道,韓國金融服務委員計劃允許ST0以證券形式發行和流通,區別于虛擬資產。(韓聯社)[2023/3/6 12:44:35]

同時,在央行的公告中還指出:

Ripple總法律顧問敦促美國議員緊急通過“明智的”加密立法:7月30日消息,Ripple的總法律顧問Stuart Alderoty在近日發表的一篇評論文章中強調了明智的加密貨幣立法的重要性。

在眾議院金融服務小組委員會關于投資者保護的聽證會上,國會議員Brad Sherman敦促美國SEC調查交易XRP的主要加密貨幣交易所,Alderoty強調:“Sherman的離譜言論突顯了華盛頓迫切需要明智的加密立法。”

Alderoty指出:“Sherman知道SEC無法確定XRP是一種證券。他知道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認定XRP是一種證券。他知道這個問題需要在法庭上決定。”他進一步補充說,XRP是否為證券尚未確定,并表示,“該決定將由法院做出。”(Bitcoin.com)[2022/7/30 2:47:28]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此外,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聲音 | BM:社區治理建議復雜且具有法律挑戰性 需要很長時間準備:據MEET.ONE消息,BM近期在電報群積極與社區成員交流,繼13日發表了對“EOS假充值”等事件的看法后,14日再度回應了社區成員的若干疑問: 1. 為什么發布治理建議需要花很長的時間? BM:因為這是一項復雜且具有法律挑戰性的任務。 2. 你希望EOS是穩定幣,還是價格波動的(但有其他類似穩定幣的東西)? BM:生活中沒有什么是穩定的,人為的穩定只是為了掩蓋其脆弱性。我已經提出了公約v2版的建議。 3. Dan,你擁有多少Block.one的股份? BM:少數。[2019/3/14]

九四公告同時強調:“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通知》中雖明確否定了比特幣的法幣地位,但是并沒有限制普通民眾對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而《九四公告》,禁止的也是代幣發行融資及相應的交易平臺和支付結算,也并沒有否認比特幣是作為虛擬財產的存在。

荷蘭司法部將于2018年底推出首部“區塊鏈化”的法律:近日,荷蘭司法部已委托荷蘭軟件公司LegalThings進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化法律研究。LegalThings推出了“LegalThings One平臺”,它與以太坊類似,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法律與合同區塊鏈平臺。荷蘭司法部的目標是到2018年底在區塊鏈中實施首個立法。[2017/12/19]

從效力層級上來看,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都應當屬于部門規章,想要進一步了解公告的實質內容,可以參考鏈法此前的文章。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比特幣屬于特定的虛擬商品,即虛擬財產。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將同時廢止。根據《民法典》及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我們在回答“比特幣能否繼承?”這個問題時,需要了解清楚兩個問題:

第一,《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及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問題。第二,比特幣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

o1《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如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

該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并為之后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

《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云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于網絡世界而言,并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

不難看出,比特幣顯然符合上述所有特點。

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于取得方式的合法。無論是前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是非法的。

目前來看,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也就是說: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事實上,除了財產的“合法性”限定和《民法典》所作的一些排除性規定外,一切個人的財產都是可以作為遺產的。法律的這種正面的概括規定,其實大大拓展了遺產的范圍,將現有財產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全部納入其中,而且為網絡虛擬財產權等已經出現或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數據財產權等也留足了空間。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了“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該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江法官編寫的“李圣艷、布蘭登?斯密特訴閆向東、李敏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其司法救濟”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并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脫穎而出,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案例進行評選時,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結果和法律適用正確、案例典型性和指導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寫等方面,某種程度上這也意味著:

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其典型性和指導性,也將會對全國法院系統在未來的涉比特幣案件審判實踐中產生深遠的影響。

此外,在由鏈法律師團隊代理的比特幣網絡侵權第一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于比特幣的財產屬性進行了認定,并有詳細的論述。

法院在裁判時,引用了《民法總則》中我國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此外,對于比特幣財產屬性從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即:

獲得比特幣的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價值性;比特幣總量恒定2100萬個——稀缺性;比特幣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前述的這些案例,在事實上確立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應當受到保護這一重要內容。”

o2比特幣是否屬于“能被繼承的遺產”范圍?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繼承權是我國民法上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所謂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或曰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當具備一定的法律事實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擁有事實上的財產權利。繼承權的實現自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同時,《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即:只有個人合法財產,才能被繼承。

根據《理解和適用》的釋義,該條文所指向的合法財產,是指遺產的法律概括中必須包含合法性的限定,只有合法的財產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留財產被繼承,簡而言之,具有合法性的財產才能成為遺產。如果所謂的遺產是被繼承人通過搶劫、盜竊、詐騙等不法手段取得,那么這些財產不得作為遺產。

在前文我們已經提及,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所以我們得出結論:

比特幣可以被繼承。

當然,在區塊鏈的世界,掌握了私鑰和地址,也就掌握了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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