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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的路徑選擇:批發型還是零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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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尤其央行數字貨幣的推進,金融科技已成為各國監管者、金融從業者和學術研究者普遍關注且深入討論的領域。

《金融科技:前沿與趨勢》一書從身份、賬戶、數據、貨幣、風險和競爭等基本概念出發,建構金融科技及其監管的新分析框架,深入揭示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內在邏輯。在此基礎上,站在金融科技的最前沿,對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進行探究,主要包括金融科技發展趨勢、金融科技的基礎設施與核心要素、辯證地理解金融科技與普惠金融、區塊鏈這一金融科技的核心議題、數字貨幣變革以及監管科技的未來挑戰六方面內容。

下文為本書節選內容,原文標題為《央行數字貨幣的路徑選擇:批發型還是零售型?》

央行數字貨幣有多種設計方案,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央行數字貨幣是批發型還是零售型。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的使用限于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不面向公眾。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也被稱為一般目標型,其使用面向公眾。從主要中央銀行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看,有的以零售型為先,比如中國人民銀行的 DC/EP。有的以批發型為先,比如加拿大銀行的 Jasper 項目,新加坡金管局的 Ubin 項目,日本銀行和歐洲央行的 Stella 項目,以及香港金管局的 LionRock 項目。國際清算銀行對全球 66 家中央銀行(對應全球 75% 的人口和 90% 的經濟產出)的調研發現,15% 的中央銀行在研究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32% 的中央銀行在研究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近一半的中央銀行在同時研究批發型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Boar et al.,2020)。我們認為,隨著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在一些關鍵問題上逐漸達成共識,央行數字貨幣項目需要做出的最重要選擇是以批發型還是零售型為先。這個選擇將決定央行數字貨幣的目標應用場景、設計和開發路徑以及推行策略。

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要考慮的主要問題,第二部分介紹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情況,第三部分綜述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試驗情況,第四部分為央行數字貨幣展望。

在任何國家,央行數字貨幣都是一個系統工程,在設計方案中需要考慮多個問題。世界經濟論壇(2020)從要解決的問題、電子支付生態、央行數字貨幣形態、運營風險、金融普惠、數據保護、監管合規、宏觀經濟和金融風險、央行數字貨幣設計要素、技術選擇和相關風險、治理機制以及實施策略等層次討論了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要考慮的問題。我們認為,經過六年多的研究和試驗,一些核心問題已逐漸達成共識。

央行數字貨幣是中央銀行的數字形式的負債,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新形態。既然央行數字貨幣是中央銀行的負債,它替代的只是中央銀行貨幣,而不是商業銀行存款貨幣等其他層次的貨幣。這引申出兩層含義。第一,中央銀行貨幣包含現金和存款準備金,央行數字貨幣對兩者都可以形成替代。央行數字貨幣替代現金,對應著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替代存款準備金,對應著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第二,所謂「央行數字貨幣替代廣義貨幣」之類的說法在邏輯上很難成立。商業銀行的一些負債工具(比如存單、債券)可以 Token 化,但這與央行數字貨幣不是同一概念。

中國人民銀行莫萬貴:要推動央行數字貨幣在冬奧會應用:中國人民銀行莫萬貴:要推動央行數字貨幣在冬奧會應用。(新京報)[2020/10/23]

央行數字貨幣發行有兩種模式。第一,需求驅動模式。商業銀行通過存款準備金向中央銀行購買央行數字貨幣。比如,在中國人民銀行 DC/EP 方案中,在發行階段,中國人民銀行扣減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等額發行 DC/EP;在回籠階段,中國人民銀行等額增加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注銷 DC/EP。需求驅動模式主要有兩點好處:首先,商業銀行根據市場需求決定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的數量和節奏,使得央行數字貨幣能更好適配市場需求;其次,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不影響基礎貨幣總量,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偏于中性。第二,供給驅動模式。比如,中央銀行用央行數字貨幣在公開市場上從商業銀行處買入債券和外匯,或者中央銀行用央行數字貨幣向商業銀行發放再貸款。在這個模式下,中央銀行決定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的數量和節奏,并且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意味著基礎貨幣總量的增減。從主要中央銀行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看,需求驅動模式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基于 100% 準備金發行」這一原則得到了普遍遵循。

在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中,中央銀行的交易對手可以是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公眾。前者對應著二元模式(也被稱為雙層經營模式):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發生在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公眾通過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交易來獲取并存回央行數字貨幣。后者對應著一元模式。一元模式對央行數字貨幣系統要求較高,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會形成較大沖擊。因此,主要中央銀行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普遍遵循二元模式。對二元模式有兩點說明。第一,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普遍遵循二元模式,公眾是從商業銀行處間接獲取央行數字貨幣,而非從中央銀行處直接獲取央行數字貨幣。第二,二元模式的一種變種是所謂的合成型央行數字貨幣(Adrian,2019)。在合成型央行數字貨幣中,數字貨幣是某一發行機構的負債,但基于該發行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儲備資產。

央行數字貨幣可以采取 Token 范式,也可以采取賬戶范式。概而言之,賬戶范式采取中心化管理方法,用戶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即證明「你是誰」),賬戶范式下的交易是分層級的;Token 范式可以采取去中心化管理方式,開放性更好,用戶需要證明自己知道某些特定信息(比如私鑰),Token 范式下的交易是點對點的。主要中央銀行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以 Token 范式為主。比如,Jasper、Ubin、Stella、LionRock。DC/EP 的賬戶松耦合,本質上也屬于 Token 范式。但也有一些央行數字貨幣項目采取賬戶范式,比如冰島的 Rafkróna、巴哈馬的 Sand Dollar、厄瓜多爾的 DineroElectrónico (Auer and B?hme,2020)。需要看到的是,采取賬戶范式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一般屬于零售型。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替代存款準備金,而存款準備金基于賬戶范式,并且已經是數字化的,所以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采取賬戶范式的意義不大。

中國銀行原行長:央行數字貨幣與已普及的二維碼支付會平行發展:針對有預測稱,支付領域將受到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直接沖擊,中國銀行原行長李禮輝表示,將要發行的央行數字貨幣與已經普及的二維碼支付應該會并行不悖、平行發展,在發展過程中誰能夠做得更好,更加便捷,更加可靠,成本更低,誰就會擁有更大的市場。(財經雜志)[2020/4/26]

央行數字貨幣是否付息是一個仍在爭論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如果央行數字貨幣的目標是替代現金,那么央行數字貨幣應該像現金一樣不付息。但也有學者認為,如果央行數字貨幣能完全替代現金,那么央行數字貨幣利率將成為一個從中央銀行「直通」公眾的有力的貨幣政策工具,特別是在中央銀行面臨名義利率零下限時,央行數字貨幣利率可以成為實施負利率的工具。主要中央銀行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傾向于不付息,有以下原因。第一,現金盡管在設計、印制、投放、回籠和防偽等方面會花費大量成本,也為一些非法經濟活動提供了便利,但現金對網絡連接以及現金使用者的專業知識和軟硬件設備等沒有要求。因此,大部分國家沒有用央行數字貨幣完全替代現金的計劃,用央行數字貨幣利率來突破名義利率的零下限意義不大。第二,央行數字貨幣利率作為新的貨幣政策工具,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不少未知問題,因此不可輕易使用。第三,央行數字貨幣如果有離線支付功能,會為利息計算帶來挑戰。第四,央行數字貨幣利息收入如果要報稅,會破壞央行數字貨幣的匿名特征。

以上討論了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中一些逐漸達成共識的問題。總的來說,主流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將具有「現金替代,基于 100% 準備金發行,遵循二元模式,采取 Token 范式,不付息」等核心特征。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中仍未達成共識的問題就是以批發型還是零售型為先。從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央行數字貨幣研究和實踐看,有的以批發型為先,有的以零售型為先。這個問題應該沒有統一答案,但好處在于,不同選擇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正好相互印證和補充。最后需要說明的是,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也包含批發環節,但批發環節只針對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而非央行數字貨幣在證券交易和跨境轉賬的應用。

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已成為備受關注的學術問題。奧爾和博曼(Auer and B?hme,2020)討論了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相關技術,認為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應適配用戶需求,包括類似現金的點對點支付功能、便利的實時支付、彈性和穩健運營、合法支付場景中的匿名性、可被所有人獲取以及跨境支付等方面。奧爾和博曼(2020)還從是否為中央銀行的直接負債、是否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Token 范式還是賬戶范式以及用于境內還是跨境支付等維度對現有的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做了梳理。基夫等人(Kiff et al.,2020)綜述了對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究,發現:一是中央銀行研究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主要目標是促進金融普惠,維護中央銀行在貨幣體系中的重要性;二是中央銀行傾向于自己負責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但將央行數字貨幣的分發和支付外包給市場機構;三是部分中央銀行使用傳統的中心化賬戶,部分中央銀行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四是如何既保護用戶身份信息和交易數據等隱私,又滿足金融誠信標準,是中央銀行面臨的一個重要挑戰。

聲音 | 歐洲央行行長拉加德:央行數字貨幣也可能導致風險:12月2日消息,歐洲央行行長拉加德:取決于其設計,央行數字貨幣也可能導致風險。(金十)[2019/12/3]

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有望實現類似現金的安全性和點對點支付的便利性。中央銀行開發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主要目標是,利用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的開放性促進金融普惠。央行數字貨幣系統提供的精細尺度的支付數據,有助于宏觀經濟決策。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央行數字貨幣還將為政府向個人支付救助款項提供一個有效工具。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與現金使用之間的關系比較微妙。一方面,在現金使用較多的國家,中央銀行希望用央行數字貨幣替代現金,既降低與現金體系有關的成本,更緩解現金的不可追溯性對洗錢、恐怖融資和逃漏稅的影響。另一方面,在現金使用較少的國家,中央銀行則希望公眾以央行數字貨幣的形式持有中央銀行貨幣,既促進支付系統的安全、效率和穩健,又緩解非銀行支付機構做大后對用戶隱私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等的影響。

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需要考慮以下問題。第一,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對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的影響。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可能與銀行存款競爭,公眾會將部分存款轉為央行數字貨幣,這會影響銀行存款穩定和銀行中介功能,并提高銀行擠兌的可能性。一種解決思路是,在用戶將存款轉為央行數字貨幣的過程中引入一些摩擦因素。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相當于以數字形式提高了公眾的現金偏好,公眾將部分存款轉為央行數字貨幣,會降低貨幣乘數,造成一定的貨幣緊縮效應。這個緊縮效應需要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來對沖。此外,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對支付市場將產生復雜影響。

第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支付和清結算安排。如果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支付第一時間由中央銀行處理,就相當于中央銀行建立一個面向公眾的實時全額結算系統,這對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的安全、效率以及抵御網絡攻擊的能力等提出很高要求。零售央行數字貨幣的清結算完全由中央銀行負責,也不利于調動市場化機構應用推廣央行數字貨幣的積極性。

第三,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兼顧開放普惠、有限匿名和監管合規這三方面要求。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直接面向公眾,具有很好的開放性,并滿足用戶在合法合規支付場景中對匿名性的需求,但在監管合規上面臨不少新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引入 DC/EP 錢包的實名制等級與錢包限額之間的掛鉤關系,并使用大數據技術分析可疑的資金流動,以滿足「三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漏稅)監管要求。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解決思路。

第四,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應用推廣中如何發揮市場的作用。中央銀行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中的主要工作是做好系統設計,建設基礎設施,并制定技術標準。央行數字貨幣在零售場景中的應用推廣,應由市場負責,這體現了公私合作原則和不與民爭利的精神。問題在于:市場化機構有什么動力負責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應用推廣 ? 如果市場化機構是現有支付系統的受益者,并且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挑戰它們現有市場地位,它們為什么要支持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 ? 這些問題的解決并非易事。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場化機構對零售場景的滲透,包括用戶資源、線上線下收單體系和場景轉化能力等。另一方面,要對市場化機構引入激勵相容設計,適當讓利于民。

動態 | 達沃斯報告:全球有近40家中央銀行正考慮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據BTCWires 4月5日報道,根據達沃斯報告匯編表示,全球有近40家中央銀行正在試驗區塊鏈技術,以發行自己的央行數字貨幣。[2019/4/5]

第五,境外個人和機構如何持有和使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天然具有便于跨境支付的特點。理論上,境外個人和機構開設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錢包,可以使用與境內個人和機構一樣的程序。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盡管在技術上容易「穿越」國境線,但需要在尊重他國貨幣主權的前提下「走出去」。為此,可以考慮對境外個人和機構的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錢包引入更嚴格的額度限制,并定期與境外中央銀行共享該國個人和機構持有和使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和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都可以用于改進跨境支付,但側重點不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實現跨境點對點支付。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系統中,單純從技術的角度看,錢包沒有境內和境外之分,支付也沒有在岸、離岸和跨境支付之分,但對中央銀行的系統架構和技術能力要求很高。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用于跨境支付,可以完全不依賴于商業銀行的中介功能。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用于跨境支付,保留了商業銀行的中介功能,主要是改進目前的代理銀行機制。

與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不同,代表性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經過多輪試驗并有詳細披露,比如 Ubin 項目、Stella 項目、Jasper 項目以及 LionRock 項目。從這些進度報告可以看出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分階段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否支持實時全額結算?能否以去中心化方式實現流動性節約機制?

這里面涉及支付系統中的結算方式。實時全額結算指逐筆全額結算支付指令。實時全額結算效率高,降低了支付有關各方的信用風險,但對流動性的要求更高。與實時全額結算相對應的是延遲凈額結算,指對支付指令軋差后凈額結算,能節約流動性,但耗時較長且有結算風險。此外還有實時全額結算和延遲凈額結算的混合模式,由支付系統提供流動性節約機制,將付款指令與其他支付指令軋差后才結算。在幾乎所有國家,批發支付都用實時全額結算,并且實時全額結算系統通常由中央銀行所有并管理(比如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

代表性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試驗表明,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支持實時全額結算,流動性節約機制能夠以去中心化方式實現(即通過智能合約實現)。比如,Ubin 項目第二階段使用 R3 Corda、Hyperledger Fabric 和 Quorum 三個平臺實現了實時全額結算系統的關鍵功能,以及與流動性節約機制有關的排隊機制和交易擁堵解決方案。三個平臺在可擴展性、性能和可靠性等方面都可以滿足金融基礎設施要求,并有針對隱私保護的考慮和設計。再比如,Stella 項目第一階段基于 Hyperledger Fabric 平臺的解決方案可以滿足實時全額結算系統的性能要求,在分布式賬本技術環境中每秒可以處理的交易請求量與歐元區和日本的實時全額結算系統(分別是 TARGET2 和 BOJ-NET)處理的交易請求量相當,并且能在分布式賬本技術環境中實施流動性節約機制。

動態 | 泰國央行數字貨幣被用于銀行間資金轉賬 將于2019年第一季度完成:據曼谷郵報報道,泰國央行表示,央行數字貨幣(CBDC)在第一階段將用于銀行間資金轉賬 ,將于2019年第一季度完成。泰國銀行和Inthanon項目第一階段的八家商業銀行將使用CBDC設計、開發和測試國內批量資金轉移的概念驗證原型。八家參與銀行分別是曼谷銀行、Krungthai銀行、Ayudhya銀行、Kasikorn銀行、暹羅商業銀行、Thanachart銀行、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2018/8/22]

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否支持 Token 化證券交易,并實現券款對付?

證券交易后,結算指按照協議轉讓證券和資金的所有權,分為付券端和付款端。其中,付券端指將證券從證券賣出方轉到證券買入方,付款端指將資金從證券買入方轉到證券賣出方。結算的一個主要風險是本金風險,指因為資金支付與證券交割不同步,導致賣出方交付證券后無法獲得資金,或者買入方支付資金后無法獲得證券的風險。因此,金融交易后處理強調券款對付原則——證券交割當且僅當資金支付。

在這個場景中,付款端用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付券端用 Token 化證券。這個場景下的券款對付存在兩種情形。第一,付券端和付款端使用同一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稱為單賬本券款對付。對單賬本券款對付,資金和證券記錄在同一賬本。交易雙方各自確認交易指令之后,原子結算智能合約可以協調清算和結算,使得證券和資金同時完成轉讓。第二,付券端和付款端使用兩個不同的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稱為跨賬本券款對付。跨賬本券款對付的挑戰較大,是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試驗的重點,并有多種可選的跨鏈技術。

Ubin 項目第三階段基于多個平臺(Quorum、Hyperledger Fabric、Ethereum、Anquan 區塊鏈和 Chain Inc 區塊鏈),針對不同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中的新加坡政府債券與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之間的交易試驗跨賬本券款對付的可行性。Ubin 項目共試驗了三種原型。第一種原型由 Anquan 設計,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基于 Quorum,Token 化證券基于 Anquan 區塊鏈。第二種原型由德勤設計,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基于 Ethereum,Token 化證券基于 Hyperledger Fabric。第三種原型由納斯達克設計,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基于 Hyperledger Fabric,Token 化證券基于 Chain Inc 區塊鏈。從這些原型可以看出,不管是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還是 Token 化證券,均有多種符合要求的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可選。Ubin 項目第三階段使用的跨鏈技術是哈希時間鎖協議,試驗發現: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縮短結算周期,達到 T+1 或者全天候實時結算(目前新加坡證券市場的結算周期是 T+3),從而降低交易對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但使用哈希時間鎖協議的跨賬本券款對付可能發生結算失敗,因此仲裁機構是一個重要設計,用于解決系統中的交易爭端。此外,哈希時間鎖協議會在結算周期中鎖定資產,使得在此期間資產不能用于其他交易,可能降低市場流動性。

Stella 項目第二階段試驗了單賬本券款對付和跨賬本券款對付。在單賬本券款對付中,交易雙方對交易指令達成一致后,付款端和付券端的償付義務合并成一個交易,交易雙方直接使用加密簽名進行處理。跨賬本券款對付使用哈希時間鎖協議。與 Ubin 項目類似,Stella 項目也發現哈希時間鎖協議可能造成結算失敗。

因此,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支持 Token 化證券交易,并且在分布式賬本技術環境下,可以實現單賬本券款對付,但跨賬本券款對付依靠的哈希時間鎖協議有一定缺陷。

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否支持同步跨境轉賬?

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應用于同步跨境轉賬的邏輯與應用于 Token 化證券交易,只是付券端變成了外匯。

Ubin 項目第四階段與 Jasper 項目合作開展了同步跨境轉賬試驗。新加坡元央行數字貨幣基于 Quorum 平臺,加拿大元央行數字貨幣基于 R3 Corda 平臺。它們考察了三種方案。第一種是中間人方案。中間人通常是商業銀行,同時參與 Quorum 和 R3 Corda 平臺。比如,中間人在 Quorum 平臺從付款的新加坡銀行收到新加坡元央行數字貨幣后,內部經過匯率換算,再通過 R3 Corda 平臺向收款的加拿大銀行發送加拿大元央行數字貨幣。在第二種方案中,付款的新加坡銀行和收款的加拿大銀行都同時參與 Quorum 和 R3 Corda 平臺,相互之間可以直接進行兩種央行數字貨幣的交易。在第三種方案中,同一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支持多種央行數字貨幣。Ubin 項目和 Jasper 項目重點測試中間人方案,并通過哈希時間鎖協議實現同步跨境轉賬。試驗發現,收付款雙方可以在不信任中間人的情況下,實現同步跨境轉賬(也是跨幣種和跨平臺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哈希時間鎖協議是可靠的。

Stella 項目第三階段也對同步跨境轉賬進行了試驗,重點針對中間人方案,因此參與者包括付款銀行、收款銀行和中間人。各參與方采用的賬本類型沒有具體限制,跨鏈轉賬使用五種方法:信任線、鏈上托管、簡單支付通道、條件支付通道以及第三方托管。其中,前四種方法屬于跨賬本協議的哈希時間鎖定協議。試驗發現,在安全性方面,鏈上托管、第三方托管和條件支付通道都有強制執行機制,可以確保在交易過程中完全履行自己責任的交易方不會面臨損失本金的風險;流動性效率從高到低依次是信任線、鏈上托管和第三方托管、簡單支付通道和條件支付通道。

香港金管局的 LionRock 項目和泰國中央銀行的 Inthanon 也進行了同步跨境轉賬試驗。它們采用的方案稱為「走廊網絡」,本質上是將兩種貨幣的央行數字貨幣「映射」到同一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中(即基于 100% 的央行數字貨幣儲備在「走廊網絡」上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憑證),使得同一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支持多種央行數字貨幣。這樣,跨境轉賬就發生在單賬本上,不涉及跨鏈操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不管是應用于 Token 化證券交易還是同步跨境轉賬,只要涉及多個分布式賬本技術系統,跨鏈就是一個核心問題,而哈希時間鎖協議是一個重要但不完美的跨鏈技術。哈希時間鎖協議是在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環境中進行條件支付的基礎,是理解數字貨幣可編程性的一個關鍵。除了對密碼學的應用以外,哈希時間鎖協議的核心是序貫博弈。在參與者理性前提下,哈希時間鎖協議中所有的條件支付要么全部完成,要么全不完成但所有參與者都能拿回自己的資金,所以是原子式的。但如果有參與者的行為違背了理性原則(比如操作失誤),哈希時間鎖協議就會失效。因此,哈希時間鎖協議的缺陷不在技術上,而在機制設計上。

經過過去幾年的研究和探索,主要中央銀行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已逐漸收斂到「現金替代,基于 100% 準備金發行,遵循二元模式,采取 Token 范式,不付息」等核心原則。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中仍未有共識的問題就是以批發型還是零售型為先。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調查,大部分中央銀行更關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但因為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主要只涉及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屬于金融基礎設施層面的應用,針對的場景較為明確,并且不牽扯復雜的貨幣和金融問題,所以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的試驗走在了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前面。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 DC/EP 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中處于全球領先位置。

從代表性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的試驗看,它們的階段性工作和試驗結論較為一致。第一,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支持實時全額結算,流動性節約機制能夠以去中心化方式實現(即通過智能合約實現)。第二,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能支持 Token 化證券交易,并且在分布式賬本技術環境下,可以實現單賬本券款對付,但跨賬本券款對付依靠的哈希時間鎖協議有一定缺陷。第三,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應用于同步跨境轉賬的邏輯與應用于 Token 化證券交易。中間人模式是主流的跨鏈方案。收付款雙方可以在不信任中間人的情況下,實現同步跨境轉賬。在大多數情況下,哈希時間鎖協議是可靠的。最后,除了對密碼學的應用以外,哈希時間鎖協議的核心是序貫博弈。哈希時間鎖協議的缺陷不在技術上,而在機制設計上。

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也包含批發環節,但批發環節只針對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而非央行數字貨幣在證券交易和跨境轉賬的應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有望實現類似現金的安全性和點對點支付的便利性。中央銀行開發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主要目標是利用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的開放性促進金融普惠。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與現金使用之間的關系比較微妙。現金使用較多和較少,都會提升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必要性。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方案需要考慮以下問題。第一,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對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的影響。第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的支付和清結算安排。第三,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兼顧開放普惠、有限匿名和監管合規這三方面要求。第四,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應用推廣中如何發揮市場的作用。第五,境外個人和機構如何持有和使用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這些問題均沒有被普遍認可的答案,有待進一步研究。

在央行數字貨幣的路徑選擇上,批發型與零售型以何為先 ? 這個問題很可能沒有統一答案,但好處在于,不同路徑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正好相互印證和補充。隨著代表性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逐漸完成試驗,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因其涉及復雜的貨幣和金融問題,將成為研究熱點。

撰文:徐忠、鄒傳偉,前者為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副會,后者為萬向區塊鏈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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