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在今年8月14日印發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中提到: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而就在幾天前,深圳羅湖數字人民幣紅包活動正式落幕,中國數字貨幣在深圳打響了“第一槍”,1000萬元的紅包雨最終由47573人成功領取。這也是數字人民幣首次大規模向公眾開放。
今年年初,日本央行、歐洲央行、英國央行等6國央行和國際清算銀行成立了法定數字貨幣工作小組;其后隨著新冠疫情在全球席卷的風暴,各國都加快了對數字貨幣的金融體系研究,到了三月,美聯儲與韓國、澳大利亞、巴西等九國央行簽訂了貨幣互換協議。我國數字貨幣的研究本在全世界走在前列,這次卻都被排除在外,這些彌散著“數字貨幣冷戰”氛圍的形勢,都推動者我國法定數字貨幣逐步落地。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而本文想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步伐稍急的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對我國反洗錢監管會帶來何種影響?
聲音 | 肖颯: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 將比特幣當做金融產品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涉嫌違法:據新京報消息,對于比特幣場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規一問,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分析,2013年,我國對于比特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給出了明確界定:特定的虛擬商品,也就是承認其“財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虛擬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因此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肖颯認為,偶發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合法。在她看來,我國法律中的“所有權”,就包含“處分權”這一重要權利,如何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私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2019/5/22]
聲音 | 肖颯:區塊鏈等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據金融界消息,律師肖颯發文稱,大數據、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在基礎設施尚未完全建構完畢的當下,一不小心踏進犯罪圈,確有可能。有必要對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常識,有基本儲備。[2018/10/29]
問題引入
我們都知道,官方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的認定一般是:認為其易滋生資本外逃、貪污腐敗、地下經濟等問題;價格波動大,難以行使價值尺度職能;由于其具有隱蔽性、匿名性,在作為有限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時,很容易引發犯罪。由2013年我國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相關部門再次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見一斑。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而與此同時,在我國央行推行數字貨幣的宣發中,卻認為這樣一種數字貨幣有利于滿足反洗錢、反恐怖等的監管需求。究竟為何產生這樣完全相反的結果,進行如下解讀。
兩者顯性不同之處
發行方式不同
央行數字貨幣遵循“央行——商業銀行”二元框架,實際上和紙幣的發行、使用方式是一致的。選擇兩元體系,不僅考慮到避免DC/EP信用水平高于銀行存款,導致金融脫媒的問題,還是大額吞吐帶來的必然要求。而這有別于比特幣、以太坊的去中心化特點,實際上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礎上,DC/EP數字錢包的設計可以進行分級和限制額度的安排。比如級別較低的錢包可能用于日常小額支付需求;而經過身份認證、電子貨幣資產核實的賬戶,就可以獲得更高的額度與權限。
使用方式不同
具體來說,數字貨幣使用“一幣、兩庫、三中心”的架構是一種不依托特定的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的方式。“一幣”是指央行擔保發行的DC/EPtoken,“兩庫”是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的銀行庫,“三中心”則是指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
針對作為DC/EP發行、流通技術保障的“三中心”,登記中心負責記錄發行、轉移和回籠全過程的登記;認證中心負責對DC/EP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這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匿名性;而大數據分析中心通過對支付行為的大數據分析,實際上就是為了滿足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的監管需求。
這也是在交易匿名與反洗錢等監管中的一個權衡。通過大數據進行反洗錢、反逃稅、反恐怖融資,雖然普通交易匿名,但用大數據可以識別出一些行為特征,從而鎖定真實身份。具體的例子如電信詐騙,識別特點往往是大量分散的錢集中到一個賬戶里面,突然又迅速地分散開,消失在眾多賬戶中。大數據識別、鎖定后之后就可以追根溯源,找出犯罪分子。
可追溯的技術優勢
颯姐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過相關案例,原告通過固定可信時間戳而固定了電子證據,進而證實了證據的真實性。實際上,在當下互聯網興盛的當下,電子證據的采集使用,也越來越受到法院的重視。
而自帶時間戳的技術優勢是數字貨幣體系的一個必然。每一分錢都自帶從出生時起的詳細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時間和交易對手方等,無論如何混同,都可以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洗錢罪的發案率必然會下降。
寫在最后
以Libra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旨在創建一個全球穩定幣。其以銀行存款與短期國債為抵押資產,同時采用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一方面,這種全球穩定幣在降低貨幣發行成本、降低跨境支付成本方面有巨大優勢,另一方面也會對國際金融體系產生較大的沖擊。
因此,2019年Facebook聯合全球26家企業發布Libra白皮書,直接挑戰各國央行貨幣主權,受到了歐美各國央行的抵制;而在2020年4月發布的白皮書2.0中錨定單一法幣后,就一下子鋪開了,也進而使美元的霸權地位更加強勢。
面對這種世界金融體系的重大挑戰,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在全球范圍內推出已經勢在必行,積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發揮建設社會的作用,才能站在這個時代的舞臺中央。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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