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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律師觀點:代客投資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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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lawyer,作者:肖颯,原題《虛擬幣|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詐騙》

案件詳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網絡上經“信念”、“亨利”、“小紅”、“威力”等人勸說,開始購買虛擬幣,做網絡投資生意。毛某投入1萬元,三四個月后,其收回本金,還賺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紅”等人的團隊,擔任寧波慈溪市場領導人的職務。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資70萬元左右,經過“千少”等人的網上操作,其不僅收回了本金,還賺了二三十萬元。

2015年8月,“千少”介紹:他的手下有2萬多人,別人賣不掉的虛擬幣他都能夠賣掉,團隊上面有財團,只要愿意投資,什么虛擬幣都能買到。至此,毛某開始專門操作虛擬幣,投資了包括比特幣在內的維卡幣、MFA、STC、國內3M,國際超3M、韓國3M、德國3M、美國3M等虛擬幣。毛某依靠一臺擁有自帶服務器的高配電腦去開采虛擬礦與電子錢包,開采出來的虛擬幣,通過國際電子錢包來轉到自己的電子錢包,并通過拷貝把電子錢包里的虛擬幣轉到自己的電腦硬盤上。

律師事務所Anderson Kill:承認有爭議的比特幣不屬于CSW可避免不必要的訴訟:2月25日消息,針對CSW起訴BTC及BCH等鏈的開發者一事,美國律師事務所Anderson Kill已代表其客戶FastBitcoins創始人對CSW所提起的訴訟回應稱,承認有爭議的比特幣不是CSW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該律師事務所表示,FastBitcoins和其他許多處于類似情況的人在1Feex地址(Mt. Gox被盜資金也關聯該地址)持有的比特幣中擁有公平權益,且其金額不低于1750萬美元。此外,該律師事務所還表示:1.TTL和CSW對Brewster負有法律公平責任;2.Brewster保留尋求資產保全令的權利,并對TTL和CSW就財產轉換提起訴訟;3.Ontier(CSW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和CSW需保存所有與爭議有關的證據。(Cryptocurrency News )[2021/2/25 17:52:58]

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臺形勢很好,投資回報率很大,于是,就群發微信邀請陳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資了網絡虛擬幣生意,陳某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款項匯入中信銀行、平安銀行、農業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賬戶。毛某把網絡上買到的大量虛擬幣根據客戶投入的資金數額分配相應數量,又根據網絡虛擬幣平臺上的價格波動以及分紅和業績返點分給他們相應的收益,所有投資人購買虛擬幣的款項均由人民幣轉化成虛擬幣存在虛擬幣平臺上賬戶。

律師:針對加密行業11項集體訴訟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小:長期以來,加密律師Richard B. Levin一直認為,與ICO相關的集體訴訟是“新領域”。上周五,羅氏弗里德曼律師事務所在紐約南區針對加密行業提出了11項新的集體訴訟。Levin認為,最近的集體訴訟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小。他表示,撤銷訴訟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補救措施。我不相信法院會駁回這些案件,我也不相信法庭會代表原告或被告提出即決判決的動議。因為訴訟中提到的數十名被告分布在16個不同的國家/地區。他還認為,訴訟將為提到的所有數字資產“蒙上一層陰影”。(Decrypt)[2020/4/6]

2016年10月,毛某發現虛擬虛擬幣網上平臺不能提現,虛擬幣網上平臺價格大幅度下跌,虛擬幣被套牢,賣不出去,無法提現,錢更是取不出來,而“亨利”、“班某”等也開始失聯。結果,讀者朋友也許猜到了,毛某以詐騙罪被捕。

爭議焦點

代客理財的毛某是否構成詐騙罪?

法院裁判

動態 | IAMAI律師請愿反對印度央行的加密禁令:據bitcoinexchangeguide消息,印度互聯網和移動協會(IAMAI)一名律師正在請愿,反對印度央行的加密禁令。現在,印度最高法院正在分析兩起加密案件,第一個與印度央行的禁令有關,另一個與政府的加密監管規則有關。[2019/1/30]

毛某認為他不構成詐騙罪。投資平臺還在正常運行,各被害人的投資款項都用來購買相應價值的虛擬幣,從賬面上,大家都處于虧損狀態;毛某曾把自己投資的賬戶、密碼通過口頭或者微信方式告訴過各被害人,他們在自己電腦上看過投資情況;MFA、維卡幣、KFE均正常運作,他沒有詐騙故意,還償還被害人133萬余元。

但法院認為,毛某以投資虛擬幣為由,在騙得被害人陳某、徐某的錢財后,通過網絡將其先前購買的虛擬幣劃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陳某、徐某并未實際掌握上述賬戶,上述賬戶仍由被告人毛某實際控制,被害人陳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詐騙行為支付錢財,并未實際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說的虛擬幣,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行為。

高盛向數字貨幣公司Bitsachs發出律師函:高盛集團向印度數字貨幣初創公司Bitsachs發出法律通知,稱對方侵犯了知識產權。該通知稱Bitsachs為“侵權標記”,網站為“侵權域名”,要求Bitsachs停止使用“侵權標記”、“侵權域名”,并將域名轉讓給高盛。“侵權商標與我們高盛的商標極度相似”,高盛的法律代表表示。[2018/3/10]

法律評價

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其實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給B錢去投資一個項目,結果B血本無歸,這時認定B詐騙,將投資失敗的損失認為是被害人被詐騙的損失,確有不當之處。我們還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詐騙行為的邊界。

當行為人虛構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或者根本沒有投資,這些行為當然應該被認定為詐騙罪。如果只是為了風險投資,為了更多利益的情況下,委托他人進行投資,投資行為也進行,這時認定詐騙就要審慎了,尤其是因為市場原因導致的虧損,不一定就是詐騙行為,不能因為人數多,損失大,就貿然為了維穩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切不可丟棄。

印度律師對比特幣提起訴訟:一位印度律師提起公共利益訴訟(PIL),要求對加密貨幣監管采取強硬措施。律師在請愿書中說,由于加密貨幣與暗網上的洗錢,販和其他非法活動有關,因此需要制定規則。他補充說,“缺乏控制權”也導致了最近加密貨幣價格的“劇變” 。該律師認為,政府應該禁止比特幣或成立監管機構來控制市場。[2018/1/8]

事實上,虛擬幣涉及詐騙的案件多為集資詐騙案,這里我們不去討論集資一詞的刑法含義,本文重點聚焦于“詐騙”。下述案例也更明確地印證了我們以上觀點。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為騙取錢財,策劃并推出了“中怡國際”項目,以珠寶銷售為名對外大肆進行虛假宣傳,承諾客戶購買任一產品獲得會員資格后:

①每天點擊網站廣告獲得12積分“勞務費”,1積分相當于1美元,可連續點擊300個工作日共計獲得3600美元“勞務費”,積分定期可以提現到所綁定的銀行賬戶,扣除中途繳納的費用后可獲得1000多美元的回報;

②可以獲得業務“推廣權”,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后將獲得可觀的積分獎勵,積分亦可以定期提現;

③此外可以投資公司即將推出的虛擬幣“K幣”,“K幣”未來會與比特幣接軌,1“K幣”從1美元會漲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資購買2160美元/單的產品成為會員,或者購買1160美元/單的產品直接成為會員,會員可以無限加單,投單越多所獲得的珠寶價值越高,回報也越高。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葉某、蔡某先后投資“中怡國際”項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銷售團隊,積極在大陸吸引他人投資。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國際”創建了虛假的虛擬幣“K幣”并大量發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幣的名聲及價值進行宣傳,操縱“K幣”價格行情,并且宣稱只有購買產品成為會員才能投資“K幣”,“K幣”交易出去就能提現,以此欺騙老會員將點擊廣告所獲得的積分投資“K幣”或者招攬新客戶購買產品點擊廣告賺取積分后投資“K幣”。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國際”為規避兌現最初的“300天獲得勞務費3600美元”的承諾,規定會員的積分不能提現而只能購買“K幣”。后因缺乏新的客戶投資,“K幣”價格持續低迷,多數客戶投資款被套,而“中怡國際”高層LINA、JEFF等人賺取客戶所投資的錢款后不愿出錢拉動“K幣”價格幫助客戶解套。

為吸引更多客戶投資以抬高“K幣”價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項目,被告人周某、蔡某、葉某在意識到“中怡國際”項目系他人設計的“圈錢”騙局的情況下,參與了“皇家高德”項目啟動會議。

會議確定了和“中怡國際”項目基本相同的規劃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額回報引誘客戶購買產品成為會員,后期推出虛擬幣等,并明示了參會人員各自的職責,LINA、JEFF等人操控項目整體運作,包括建立珠寶銷售網站及會員網站、尋找珠寶購買渠道、后臺維護等,受“皇家高德”項目高層安排,被告人周某負責大陸財務,被告人蔡某、葉某負責大陸業務推廣。

為支持大陸業務線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經“皇家高德”項目高層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義于2015年8月注冊成立了深圳市歐瑞特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網上支付服務平臺首信易支付簽約,將該平臺用于客戶投資在線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項目正式推出,為撇清與“中怡國際”的關系以欺騙客戶投資,對外宣稱推出該項目的“皇家高德”與“中怡國際”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寶公司,此次系收購“中怡國際K幣”項目,并承諾客戶任意購買2360美元/單或者1360美元/單成為會員后,即可每天點擊網站的廣告獲得13積分“勞務費”,1積分相當于1美元,可連續點擊300個工作日共計獲得3900美元“勞務費”,積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現,一半須購買極具投資前景的“K幣”;另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將獲得可觀的積分獎勵,積分亦可以定期提現或購買“K幣”。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戶減少,“皇家高德”難以支付前期會員的提現款,遂創建推出虛擬幣“高德幣”,像宣傳“K幣”一樣鼓吹該幣的投資前景,欺騙客戶投資。最終,本案行為人被認定為集資詐騙。

“皇家高德”的組織者的獲利模式是,先以虛構的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客戶繳納“會費”,后將大部分“回報”變成無實際價值的虛擬符號讓投資者繼續持有,騙取投資者的大部分“會費”;組織者的行為本質上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廣大客戶錢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為人宣稱的虛擬幣本是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雖然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損失產生的根本原因。

換言之,讓別人單純投資虛擬幣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行為,尤其是這類虛擬幣是真實存在的。而假借虛擬幣之名的肯定就是詐騙行為,當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開始虛擬幣存在的或者能夠真實有效的,也不應該認定為詐騙行為,至于之后隱瞞事實的,那么之后的行為應該是詐騙行為了。我們不否認詐騙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犯罪的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首先檢驗客觀要件是否符合詐騙罪特征,而不是直接進入到主觀層面去考察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許才是該類案件的正解。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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