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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司法案例剖析| 虛擬貨幣交易的可保護性分析:認定思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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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虛擬貨幣的融資發行風險進行警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實務中,法院對于以上兩文件理解的不同導致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存在差異,因此在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保護上,存在司法認定的分叉。?

認定思路之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實務案例

對于陶某與彭某的CMC幣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虛擬幣,還是界定為ICO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對于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以后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原、被告間買賣CMC幣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CMC幣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動態 | 龍網:目前已追回部分被盜資產 現已與各地司法機關報警備案:龍網在Telegram表示:3月24日,DragonEx平臺錢包遭受黑客入侵,導致用戶和平臺的數字資產被盜,目前已追回部分資產,平臺表示將繼續盡最大可能追回被盜資產。現已與愛沙尼亞、泰國、新加坡、香港等行政司法機關報警備案,協助在積極展開調查。 現將繼續暫停交易充提等所有基礎服務,一周內平臺會公布資產損失及追回情況。對于此次因黑客入侵造成的用戶損失,DragonEx將負責到底。[2019/3/25]

二審中,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肯定,進而認定本案中上訴人陶某與被上訴人彭某所形成的債務系無效民事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聲音 | Paycase聯合創始人:區塊鏈生態需要有效的司法監管:據Coindesk消息,美國金融服務平臺Paycase的聯合創始人、數據網絡公司Shyft的董事長Joseph Weinberg近日向Coindesk透露,如果沒有司法管轄規范區塊鏈生態,那么我們就有麻煩了。[2018/10/14]

就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94公告》,本案中雙方交易的標的物π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聲音 | 陳偉星:停止對李笑來個人發表評論,造謠誹謗交由司法處理:陳偉星微博發表個人聲明稱,“暫時停止針對李笑來個人發表任何評論。至于李笑來的行為,涉及到對我個人的嚴重造謠誹謗,應由其自身反思,和交由司法來處理”。[2018/7/13]

二審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依據《94公告》的相關規定,π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進行發行融資,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存在的問題

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是否受法律保護

伊朗司法部門禁止Telegram 指責其會引起騷亂:據CCN消息,伊朗司法部新聞機構Mizan Online稱,伊朗司法部門于昨日(4月30日)對Telegram發出禁令,稱該應用程序可能有利于反對派武裝加劇騷亂。而之前伊朗政府對Telegram的ICO進行過討論,認為其可能對國家貨幣造成破壞性影響。[2018/5/1]

事實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并沒有否定私人間的虛擬貨幣持有及合法流轉行為,兩文件的主要意圖在于提供公眾警惕投資風險。然而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均未對私人間的買賣行為與非法發行代幣、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區分,而是將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對其買賣行為予以全面禁止。

二審抗辯中,兩個案件的上訴人均表示:文件規范的情形是“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屬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自擔風險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不屬于文件限制的行為,且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然二審法院對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復。

法律援引的位階問題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不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諸多法院均是通過援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兩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然兩規范性文件僅屬于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針對這一問題,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了含糊的回應,稱“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所制訂,具有合法的法律淵源。”但并未進行正面答復。

以上問題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加大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公眾利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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