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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法律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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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繁榮,促使私人持有的虛擬貨幣不斷增多。很多投資者也想自己當股東,投資實體企業分紅盈利。不少投資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來設立公司,或者作為新增股本的出資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持謹慎消極態度,國內關于這種形式設立公司的案例鮮少。本文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可能面臨不同代幣出資設立的法律風險、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事項法律風險及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代持股協議等法律風險,逐一進行分析。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非貨幣財產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出資的財產。

主要法律依據:

央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沒有實際的價值支撐:8月27日消息,在2021年“金融知識普及月 金融知識進萬家 爭做理性投資者 爭做金融好網民”活動媒體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副局長尹優平表示,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純屬投資炒作,人民大眾要增強風險意識,自覺遠離,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在此次媒體吹風會上,尹優平介紹說,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操作可能出現反彈的勢頭,央行在今年會同有關部門在檢測境外交易所和境內交易商,封堵打擊交易網站、App和企業渠道,加強政策宣傳等方面開展積極的應對工作,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熱度明顯下降。據悉,作為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央行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銀保監會,在制度建設、監測預警、打擊處置、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堅決打擊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活動。

尹優平透露說,下一步,央行將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持續打擊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操作,廣大人民群眾如果發現相關的非法集資犯罪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人民網)[2021/8/27 22:40:59]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深圳市金融監管局發布防范“虛擬貨幣”非法活動風險提示:據官方消息,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進一步防范“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官方表示,近期,隨著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價格不斷攀升,虛擬貨幣炒作有所抬頭。一些不法分子打著“虛擬貨幣”“數字貨幣”的旗號,開展虛擬貨幣非法活動,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涉嫌從事非法集資、傳銷、網絡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以“保本保收益”的名義,推出比特幣理財等項目;以“投資返利”的名義,誘騙投資者購買“xx幣”“xx豆”等形式的虛擬貨幣;為注冊在境外的虛擬貨幣項目提供宣傳、引流,引誘投資者參與等。深圳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上述非法活動持續開展清理整治,通過現場約談、行政調查、刑事打擊等手段嚴肅處置。希望廣大投資者對上述非法活動加強防范,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謹防上當受騙。[2021/1/26 13:33:08]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欺詐性虛擬貨幣項目Q3及其創始人未在時限回應CFTC訴訟,法院簽發違約證明:今年6月,美國CFTC敦促法院向欺詐性虛擬貨幣項目Q3及其創始人Michael Ackerman發起缺席令。時隔1個月,紐約南區法院已對被告簽發了違約證明,這份于7月22日發布的違約證明顯示,被告沒有回應CFTC的訴訟,法院已注意到其違約行為。(Finance Feeds)[2020/7/23]

虛擬貨幣由于種類不同,直接會影響到其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類的代幣出資進行分類討論。

(一)實用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實用型代幣主要以BTC、ETH、USDT等為代表,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出資設立公司嗎?我們在明確了此類虛擬貨幣的性質基礎上,就可明確其是否可以作價出資的問題了。

聲音 | 臺灣地區“金管會”顧立雄:對虛擬貨幣立法需先認準其定位:據中時電子報消息,臺灣地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立雄昨日就是否對虛擬貨幣立法表示:要納入產業,作為扶植對象,就要先確定什么叫“虛擬貨幣”,是指交易平臺還是首次代幣發行?對臺灣實體經濟貢獻在哪里?討論清楚了才能確定主管機關及如何管理。[2018/8/25]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USDT、ETH等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均屬于實用型代幣,幾者的性質相同,它們均屬于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最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實用型代幣屬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動態 | ?日本虛擬貨幣交易協會正考慮將保證金交易限制為4比1:據bitrates報道,日本虛擬貨幣交易協會(JVCEA)正計劃將日本的保證金交易限制在4比1。日本虛擬貨幣交易協會(JVCEA)正提議對日本境內交易所和交易商的保證金交易設置新的上限。這一擬議的上限將使杠桿上限為4比1,這意味著投資者只能從交易所交易所獲得4倍的初始存款份額。新規定將在寬限期一年后,對所有交易所實施保證金交易上限。JVCEA正在考慮對符合某些標準的交易所例外,比如自動止損限制。盡管許多傳統金融交易所允許交易者對初始存款進行25比1的杠桿操作,但JVCEA指出,加密貨幣市場的高波動性,使投資者面臨的風險比其他資產類別高得多,因此有必要收緊對杠桿的限制。[2018/7/26]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權/股本。

(二)證券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證券型代幣屬于主流的虛擬貨幣之外的代幣,此種虛擬貨幣實踐中更大概率誘發各種詐騙、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此種類型的代幣交易受到各國的嚴厲監管。比如,在美國,若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要經歷多且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應的區塊鏈項目才能發行。在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代幣ICO的非法融資行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類代幣的各種詐騙項目較多,為整治國內金融秩序才出臺,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應當謹慎(因此本文主要針對實用型代幣出資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評估,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對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的可轉讓問題,本文此處先不探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時,有適合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嗎?如果有,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估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能夠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鑒于此種情形,筆者建議,若股東采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達成協議。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某一日某個交易平臺某一時的價值進行換算得出出資額。這樣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設立失敗,針對設立前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而無依據可尋。

此種出資形式也會給股東帶來一定的風險。一旦被司法機關、債權人等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以虛擬貨幣出資的股東會被法院認定要對虛擬貨幣評估。但苦于沒有中介機構對其價值得出適合的意見,司法機關是否就會以虛擬貨幣出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得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判決等。另外,除了前述的問題,投資者還可能需承擔補足出資額的義務,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以上均是因為虛擬貨幣出資評估事項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出資的代持股協議問題??

很多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實際上并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還在國外的一些企業任職。出于種種原因,投資者便與他人簽訂了代持股協議。投資者自身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但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卻不是自己。筆者認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條規定的情形,代持股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投資者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會面臨以下的風險。比如:(1)名義股東私自處置股權問題;(2)隱名股東(投資者)難上位的問題(變成名義股東);(3)名義股東在隱名股東(投資者)出資額不到位時,仍應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等等。投資者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眾多的法律隱患,投資者應當謹慎簽訂代持股協議。

虛擬貨幣對于大眾已經不再陌生,甚至私主體之間交易流通虛擬貨幣也司空見慣,但也不意味著其法律行為的自由有保障。在國內并未出臺政策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時,投資者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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