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詳見《案例|BTC礦機失竊,中國法律保護么?》),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計算方式為6029個HT對應的人民幣104801元與1萬元的差額。HT對應的人民幣數額為:潘某花22萬元購買了31704.4456個USDT,一個USDT等于6.939元,2.5051個USDT等于一個HT,因此6029HT等于104801元,該折算標準雙方均予以認可)。
馬兆豐:可信區塊鏈BaaS平臺解決方案及成功案例:金色財經報道,數字島與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發展中心聯合主辦的“2020高校區塊鏈技術創新云論壇”6月20日成功舉辦。論壇由數字島發起人兼CEO劉靖主持,匯集“百校百人百媒”,探討高校區塊鏈技術創新與人才培養。
北京郵電大學區塊鏈及安全技術聯合實驗室主任、北京郵電大學區塊鏈技術應用創新及信息安全聯合實驗室主任、北京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學院研究生導師馬兆豐發表主題演講《可信區塊鏈BaaS平臺解決方案及成功案例》,表示區塊鏈本質是分布式的基礎設施,區塊鏈相對于中心化的系統來講,區塊鏈的信用結構是分布式高階。區塊鏈恰好是提供了分布式的信用基礎設施,確保數據的安全性。[2020/6/21]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聲音 | 李林:火幣將借助在區塊鏈領域的產業能力分享經驗和成功案例:在“第六屆數字互聯網大會”上,火幣集團李林透露,火幣還將借助在區塊鏈領域的技術、產業能力,積極參與技術輸出,分享積累的經驗和成功應用案例,并倡導行業合規發展。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既為企業爭得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也為中國的數字經濟的構建貢獻一份力量。[2019/10/20]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6636號,2020.12.23)
聲音 | 俄羅斯央行行長:企業正在改進區塊鏈等新技術 尋找應用案例:俄羅斯央行行長Elvira Nabiullina在索契創新金融技術論壇上表示,近期,全球加密貨幣熱潮開始消退,企業對區塊鏈技術開始采取更為冷靜的態度。企業正在努力改進區塊鏈等新技術,尋找實際應用的案例。[2018/10/18]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電子游戲發行商Ubisoft正在探索區塊鏈使用案例:法國電子游戲發行商Ubisoft正在探索區塊鏈在其戰略創新實驗室中的潛在應用,該實驗室專注于研究新興技術及其使用案例。實驗室總監Lidwine Sauer表示,育碧對于用區塊鏈技術提供數字產品獨有權的能力特別感興趣。該技術提供了一個機會,你可以擁有真正的數字收藏品,任何人都無法復制它們,并可百分百歸個人所有。他進一步形容道:“多虧了區塊鏈,我們現在可以擁有相當于數字畢加索的東西,它的優勢在于,在區塊鏈上偷東西要比偷畢加索的東西難得多。”育碧成立于1986年,是2008年歐洲第三大獨立游戲開發商,也是北美第四大獨立出版商。[2018/2/24]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見高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案號:(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書)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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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GitHub 顯示,2 月 28 日 Vitalik 已更新 EIP 3298 提案,提案內容為在倫敦升級中移除「執行 SELFDESTRUCT 獲得 gas 費退款」的規則.
1900/1/1 0:00:00原標題:成都將發放總額4000萬元數字人民幣(6.4667, 0.0019, 0.03%)消費紅包 明起預約成都發布官方微博消息.
1900/1/1 0:00:00要點速覽 柏林升級準備可以部署了!我們的推進非常快:第一個升級的測試網是 Ropsten,計劃于3月10日升級。主網升級計劃在 4 月 14 日進行.
1900/1/1 0:00:00金色財經報道,今日,以太坊開發者、EIP-1559貢獻者TimBeiko提交一份提案,該提案主張將EIP-1559加入到以太坊倫敦升級中,并暫定于2021年7月或8月執行.
1900/1/1 0:00:002021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站在建黨一百年、全面決勝小康社會的新起點,中國將全面擘畫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
1900/1/1 0:00:00當地時間3月5日,美國比特幣礦業公司Cipher Mining Technologies Inc.和一家SPAC公司Good Works Acquisition Corp.共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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