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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陳云峰:2020 法定數字貨幣時代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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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關于“數字貨幣”的話題成為各界討論的重點。此前,Facebook計劃發行的Libra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但是由于監管部門的介入使得該項目受到實質阻礙。我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研究似乎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央行在2020年工作會議上也把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實際上我國在該領域具有先發優勢,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專門研究團隊,對數字貨幣技術、系統開發、業務邏輯、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

據央行貨幣研究所負責人公開介紹,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采用上層運營體系,即央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其它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而不是像紙幣一樣,由央行直接向社會公開。而基于現有IT基礎設施、人才力量、服務體系下,究竟數字貨幣與紙幣如何實現完美“切換”,為社會大眾帶來更加便利的體驗,確實值得期待。

獨家 | 陳云峰:以加密貨幣的用途進行征稅是使其合法化的重要方式:中倫文德陳云峰律師則對金色財經分析表示:通常來說,在加密貨幣已被明確定性的情況下,尤其是被認定為“商品”或“投資品”的話,其和其他交易商品的差異性不大,征稅范圍可以參考傳統的投資品,包括 (1)將加密貨幣兌換為法幣; (2)將加密貨幣兌換成其他加密貨幣;(3)使用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 (4)通過空投或者獎勵免費獲得加密貨幣等方面。

因此,以加密貨幣的用途或使用方式進行征稅是加密貨幣活動合法化,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監管的有效手段之一。[2020/1/3]

1.  央行數字貨幣是什么?

央行數字貨幣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簡稱 DCEP), 由我國中央銀行背書發行,是央行對公眾的負債。DCEP屬于法定加密數字貨幣,具有無限的法償性,是人民幣的數字形式,其本質是貨幣。區別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DCEP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紙幣,而電子支付是基于現有的商業銀行賬戶體系,將現金電子化,其本質是支付工具,實質上是通過銀行對用戶在銀行賬戶內的存款進行結算。

聲音 | 陳云峰:國家發改委將挖礦列為淘汰類產業或是行業監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據南國早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一事,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云峰向記者分析道:“從政策導向上看,發改委的這一決定短期內確實會對虛擬貨幣挖礦業產生負面影響,但是長期來看,該決定是否會對行業產生決定性的指導作用尚不得而知,需進一步觀察后方可判斷。” 陳云峰認為,虛擬貨幣挖礦業相較于其他行業,仍處在發展初期。假設未來虛擬貨幣被證明是耗能大、無價值的產品,那么這一決定將是行業監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由于本次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尚處于征詢階段,我們認為對該行業可以繼續研究、繼續觀察。[2019/4/14]

央行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發行方式、管理模式,技術架構等方面有著本質區別。法定數字貨幣由央行發行并做信用背書,價值與人民幣掛鉤,可調節發行總量并處于銀行體系監控范圍之內。同時,央行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非純區塊鏈的技術構架。而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且發行主體非有權機構,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基于工作量證明機制等共識機制保證系統運行, 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價值波動較大,并且匿名性不易追溯。

金色相對論 | 陳云峰:沒有明確的邊界,幣改和鏈改概念屬于新瓶裝舊酒:本期金色相對論中,在關于“ 鏈改,為什么?改什么?”這一問題上,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云峰表示:在沒有明確邊界和基礎的條件下,單純從概念上討論幣改或者鏈改這個話題,基本上屬于新瓶裝舊酒的做法。那么基于什么情況下幣改、鏈改有意義呢,首先,要為幣改和鏈改正名,就是要改成什么樣的幣,以及如何將傳統行業和區塊鏈進行有價值結合;然后,確定幣改的合法有效,以及應用場景的必要性,基于以上原因,所以才要進行幣改、鏈改。

法律監管上很多國家“幣”尚且沒有合法地位,更談不上幣改了,這就是前面說的法律基礎保障。目前都是支付工具,流通憑證。不具有任何股權、債權、收益權屬性,否則很容易引起證券調查。[2018/8/10]

另外,DCEP并非加密數字貨幣,在目前技術實現過程中也并沒有涉及區塊鏈技術。DCEP作為貨幣仍然作為央行的一種負債,中心化的管理方式便于政府對貨幣的管控,防止洗錢、逃稅及非法融資等犯罪活動。

獨家 | 陳云峰:加密領域對投資者保護與發行主體資質規范稍顯不足:據路透消息,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周三宣布,數字貨幣發行規定將于7月16日生效。泰國SEC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數字貨幣的發行人必須是依據泰國法律注冊的公司,并且具備向機構投資者、超高凈值投資者、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公司提供無限資產的能力,但它們只能向散戶投資者提供最高30萬泰銖(約9050美元)的數字貨幣。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云峰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采訪時指出,一方面,這意味著泰國監管部門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趨嚴,通過設置投資者準入門檻、發行人資質要求等,讓加密貨幣投資領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同,而加密貨幣投資市場同樣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針對投資者設定一定的準入門檻,也是投資者保護的需要。投資額度和投資者的財務狀況、專業知識、風險承受能力有關,而發行人應適當采取KYC措施,對投資者進行背景調查和風險提示。一般來說,在金融投資領域,對于適格投資人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設定個人資產標準、投資領域等,通過這些門檻以起到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而加密貨幣投資同樣屬于投資領域,相較于傳統金融領域,對于投資者保護和發行主體資質的規范稍顯不足,而金融秩序必須以穩為前提,因此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可以參照傳統金融領域的規范。[2018/7/6]

2.   為什么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

金色財經獨家消息 中倫文德陳云峰談《人民日報·三問區塊鏈(經濟熱點)》:未來會有關于區塊鏈技術標準及應用層面的法律法規出臺:金色財經獨家消息,中倫文德陳云峰律師針對《人民日報·三問區塊鏈(經濟熱點)》的內容作出回復,陳云峰表示:“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可。從2016年起,我國政府多次從國家戰略角度鼓勵區塊鏈技術發展,并支持金融、醫療、政府監管、食品溯源等領域的應用,由于區塊鏈本身的技術特性,比如智能合約、共識機制等,對現有法律關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接下來也會有關于區塊鏈技術標準及應用層面的法律法規出臺,以使得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場景受到法律規范。”[2018/2/26]

在電子支付較為發達的今天,為什么還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 維護法定貨幣主權地位。貨幣一般是指法定貨幣,即由一國有權機關發行的,具有的支付功能的一般等價物。貨幣的發行涉及一國主權和經濟政策,因此,當今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的貨幣發行權均由政府牢牢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法定貨幣必須由一國有權機關發行,由國家信用背書,Facebook聯合全球金融及非金融機構,目的在于打造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但是歸根結底,Libra是由Libra協會發行的,當然不能等同于法定貨幣,雖然短期內Libra可能并不會威脅一國或地區有權機關的貨幣發行權,但Libra架構本身所帶來的跨境洗錢風險、外匯管制風險、隱私泄露風險等仍然值得警惕。

(2) 紙幣、金屬幣的發行、印制、保存成本非常高。由于印制紙幣所需的技術和材料都非常特殊,且為了提高防偽成本,我國在紙幣、金屬幣上投入了很大成本,此外,這些紙幣和金屬幣上也容易傳播細菌。

(3) 完善現有支付體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仍屬于市場主體,其運作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合法問題、隱私問題等都不容忽視,央行推出法定數字貨幣及數字錢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前述問題,為我們在使用電子支付過程中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數字貨幣我們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響?

復雜的技術、以及特殊的發行方式,以及前面國家戰略層面的需求,這些似乎都不能直觀說明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對我們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好處,畢竟技術最終都是為人服務,我國央行籌備5年多的法定數字貨幣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究竟會帶來哪些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法定數字貨幣屬于法幣,具有無限的法償性,所以接收方不可以拒收央行的法定數字貨幣。這意味著只要存在電子支付的平臺,就可以使用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支付,而不會像第三方支付平臺那樣,因商業競爭面對排他性的限制。與電子支付類似,數字貨幣的交易應該會涉及快捷支付、掃碼支付、數字錢包間轉賬等操作。同時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法定數字貨幣采用的“雙離線技術”使數字錢包不需要網絡就可以完成價值轉移,適用范圍更廣,小額零售或將成為高頻應用場景。

(2)  央行數字貨幣的交易實行可控匿名,為了防止數字貨幣的匿名性被利用于洗錢或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當大數據識別出特定交易特征時,數據挖掘技術能夠快速地進行身份比對并鎖定賬戶地真實身份。同時,法定數字錢包的交易會按照現行的現金管理規定設置一定的限制,并根據不同級別錢包設定交易限額和余額限額,例如直接兌換大額的現鈔等可能需要提前預約等。

(3)  預防犯罪。由于加密貨幣交易的匿名性,自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產生以來,就不斷地吸引著避稅者、洗錢者的目光。盡管我國監管部門已經禁止加密貨幣的交易,但是一些投資者仍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交易,給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司法管轄方面。在有權機關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后,一方面,通過監控額度及流向,可以有效實現良幣驅逐劣幣,另一方面,更有利于重新樹立老百姓對于使用數字貨幣的認知。

目前,由于央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尚在研究階段,對于一些冒用央行名義發行數字貨幣或者散布虛假消息的情況,央行在2019年11月13日便已經出臺《關于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該公告明確提到:“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于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因此,我們應當隨時關注官方發布的消息,在央行未公開宣布使用法定數字貨幣之前,不盲目相信任何形式的推介及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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