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即InitialCoinOffering,在94公告中將其定義為“首次代幣發行”,本文題目中提及的項目方ICO可以做擴大理解,包括代幣發行、代幣融資等行為,也包含部分NFT、GAMEFI、元宇宙等項目方的變相ICO行為,更包括所謂的IEO、IMO、IFO等花樣變種。
之前的系列文章,已經把ICO的行為模式和典型場景進行了介紹,在此不再贅述,如果不了解的可以翻看之前的文章。下面重點就ICO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辯護要點作簡要介紹。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為什么很多ICO案件在偵查初期往往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ICO案件涉眾廣,地域跨度大,無法查清每一個投資人的具體情況,因此,從司法機關角度來講,如果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沒收財產往往是最節約司法成本的方式。
Celestia測試網推出Oolong升級,將作為主網發布的候選版本:7月6日消息,模塊化區塊鏈網絡Celestia測試網推出Oolong升級,此次升級是Arabica Devnet和Mocha Testnet的最新升級版本,也作為主網發布的候選版本,如果一切順利,主網可能會采用Oolong升級。該升級的新功能包括增加區塊中用于blob數據的可用空間量、將命名空間ID的大小從8字節增加到29字節、限制區塊大小等。[2023/7/6 22:20:49]
但是,以筆者辦案經驗來看,各地區檢察院普遍認為,ICO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缺乏法律依據,實踐中,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也寥寥無幾,包括筆者近期代理的所有ICO案件,也沒有以非法經營罪批準逮捕或移送起訴。因此,作為辯護人在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時,和辦案檢察官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往往能起到較好的結果,即不批準逮捕,或變更較輕的罪名。
Arkon Energy籌集到2600萬美元將業務擴展到美國:6月20日消息,澳大利亞數據中心基礎設施供應商Arkon Energy正在通過收購俄亥俄州漢尼拔的一個站點將業務擴展到美國。該公司還從Sandton Capital Partners籌集到2600萬美元資金。俄亥俄州的這個數據中心設計容量為100兆瓦(MW),預計到2023年底公司的算力將增加3.3EH/s。Arkon表示希望該設施能夠提供通過為比特幣礦業公司提供服務器托管服務來獲得可預測的收入流。[2023/6/20 21:50:04]
一、老生常談——前置法依據不足
對于非法經營罪的入罪前提“違反國家規定”而言,而現有的相關監管政策,無論是94公告,還是924通知,至多只能算是部門規章,雖然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擬幣交易”的行為模式納入其中,但該司法解釋效力只能及于非法集資犯罪,不適用于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有關案件所涉及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要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對于規定不明確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審慎認定。對于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故根據該規定,對于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如果有爭議,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但實踐中,筆者沒有遇到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情況。
OP逼近3.3 USDT,再創歷史新高:金色財經報道,行情顯示,OP逼近3.3 USDT,最高一度漲至3.2816 USDT,暫報3.27 USDT,再創歷史新高。[2023/2/25 12:28:05]
二、逐條分析——ICO場景不符合非法經營罪規制范圍
筆者認為,項目方ICO行為,并不符合非法經營罪規定的相關情形。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四種情形中,前兩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明顯與ICO行為不沾邊。關于“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首先,筆者認為ICO項目不存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所謂發幣,從外觀來看,幣的本身與證券、期貨、保險毫無關系,即便認為ICO項目發幣并且上線交易所,那么其作為單個項目來講,不可能形成上述業務,當然交易所的行為是否受該條款規制,須當進一步討論。
NFT平臺Omnisea在Aptos測試網上線:11月9日,據官方消息,NFT平臺Omnisea宣布已在Aptos測試網上線,幾周后將推出其Aptos主網版本。
Omnisea的測試網應用程序支持Aptos和Polygon網絡,還能夠使用Polygon Mumbai Testnet在EVM兼容鏈上測試新功能,比如白名單和批量鑄造。[2022/11/9 12:34:29]
其次,筆者認為ICO項目不涉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乍一看,項目方募資、發幣、上交易所、建立幣幣交易對,實現了幣幣交易甚至發幣交易,似乎符合“資金支付結算”的外觀,但通過相關司法解釋來看,非法經營罪中規制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其特定的范圍。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情形有: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該條款主要是通過虛假交易指定付款方支付的情況。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該條款主要規制的是單位賬戶套現和公轉私的行為。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該條款通過字面意思不難理解,不做過多解釋,總之,與ICO行為模式沒有任何關聯。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該條款雖然是概括性條款,亦不能做擴大解釋,以及規制的范圍應當與上述三個條款行為模式相當,情況類似,而不能規制所有資金支付結算行為。
三、違法性認定——是否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實務中,非法經營罪往往被法律人士詬病為“口袋罪”,各種場合相關專家學者一直在呼吁,究其原因,法條中關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過于泛泛,而很多案件往往以該條款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實際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該條款的適用亦有嚴格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三、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根據現有情況,特別是司法機關在辦理ICO涉嫌非法經營罪中,對項目方行為如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并不能充分舉證,且目前并沒有前置法的有效支撐,因此,按照該《通知》的要求,如果認為ICO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罪,應當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劉揚律師團隊持續關注泛crypto領域,擅長代理具有一定理據的涉幣詐騙、非法集資、組織領導傳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的刑事辯護,涉幣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興領域行業合規及公司治理。
來源:金色財經
一、中心化社交媒體平臺的缺陷和問題由去中心化解決嗎?今天,我們使用微信、Discord、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媒體應用程序來超越空間/時間限制并與他人交流.
1900/1/1 0:00:00每當人們提起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時,總會與投機、投資、炒作甚至是龐氏騙局連結起來,似乎加密貨幣都僅僅是一堆廢紙.
1900/1/1 0:00:00昨天以太坊從凌晨得1680附近開始回踩,早盤最低跌至1590附近反彈,晚間最高漲至1685附近后震蕩運行,今早最低回踩1607低點后反彈,現行情位于1645附近運行.
1900/1/1 0:00:00在昨日晚間的行情點上幣價得到上下插針現象,因為在昨天的行情中一直都是處于震蕩的形式在運行,我在直播上也是表明了去低位接多的存在,以目前的行情動態來看已經在下方低位企穩趨勢.
1900/1/1 0:00:00Solana生態系統似乎是加密貨幣最新攻擊的受害者,用戶報告說他們的資金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主要的互聯網連接“熱”錢包中被耗盡,包括Phantom、Slope和TrustWallet.
1900/1/1 0:00:00作者:Bankless分析師WilliamReynoir老實說,對于很多人來說,Web3.0可能是一個復雜的話題,尤其是對于那些對該領域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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